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22〕44号
关于印发《天津工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合理使用科研经费,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修订了《天津工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工业大学
2022年7月5日
天津工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合理使用科研经费,调动全校科技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推动学校科技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 177号)、《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2号)、《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8号)、军办发〔2017〕8号、《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落实情况的通知>》(津财教[2018]6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国家、天津市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天津工业大学(包括二级单位)名义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负责。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科研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所、中心)(以下统称二级单位)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审核科研项目结题结转,联合财务处指导项目(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等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协助项目负责人接受项目经费专项审计。
第六条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试制仪器设备的采购和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按照《天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科研经费进行审计。
第八条 科研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负责监督本单位项目预算执行,督促科研项目执行进度。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要熟悉、掌握国家关于科技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负责将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中的经费预算(无预算要求的除外)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项目负责人有责任按经费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依据项目的合同要求或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比例内合理合规使用经费,并在规定权限内签批有关费用开支。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报告,办理科研项目结题相关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安排的经费审计,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十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来源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军工科研生产项目等国家各部委、军队装备主管部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直接拨付和通过其他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和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根据有关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紧密围绕项目要实现的总体目标,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坚持勤俭节约,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与开支比例依据经费下达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并按批复的预算范围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应同时编制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及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校后,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认定登记科研项目情况,并与财务处配合办理科研经费立项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在项目开展过程中,纵向科研经费不得列支与研发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费用。
第十五条 使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时,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不包括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或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特事特办,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采购仪器设备达到《天津工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办法》中贵重仪器标准的,应按该管理办法进行论证。贵重仪器验收前应通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大型仪器管理科人员,共同参与设备验收。
项目负责人可将依规可以自主采购的项目委托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实施采购,委托采购需严格按照《天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或《天津工业大学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一律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外协设备如不记固定资产,报销时须提供科研项目合同,并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和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
对于自主采购项目,项目负责人对经济行为的真实性负责,自主对外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本着“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应做好采购相关资料档案的保存(包括自主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情况、成交单位的确定依据、供货协议或合同、验收情况等)。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安排采购计划,不得以拆分项目形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中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自然科学项目直接费用
(一)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工作站类)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
包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等的采购及运输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单次支出超过5万元(含),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金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的合同或协议仅需提交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审批并盖学院章,1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或协议需提交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审批后,到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办理。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住宿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科研需要,确定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会议费开支据实报销。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开支标准参见《天津工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相关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三)劳务费,包含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以及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劳务费开支预算应根据相关人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合理编制。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包括:咨询费、评审费、鉴定费、讲座酬金。专家咨询费标准及额度须控制在国家相关规定及项目合同要求范围内。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标准参考表1。
表1 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单位:元)
组织形式 | 半天 |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 第三天及以后 |
会议(现场访谈或勘察)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2100/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400/人、其他人员900/人。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600/人天、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400/人天、其他人员1500/人天。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1800/人天、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200/人天、其他人员700/人天。 |
通讯 | 按次计算。院士/全国知名专家1800/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200/次、其他人员700/次。 |
(四)其他支出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直接经费
(一)业务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天津市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标准及额度须控制在国家相关规定及项目合同要求范围内。执行标准参考表1。
(三)设备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三、经费支出审批
(一)审批权限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简化审批流程。现制定纵向项目单笔支出费用审批标准,具体见表2:
表2 单笔支出费用审批权限表
单笔支出费用 | 审批权限 | 合同签订情况说明 |
10万元以下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可自行采购,视具体情况是否签订合同,如需签订合同,仅需报学院审批并盖学院章,并自行保存合同 |
10万元(含)—50万元 | 二级单位、科学技术研究院 | 提交合同,报科学技术研究院 |
50万元(含)以上 | 分管财务校领导 | 提交合同及专家论证报告,报科学技术研究院 |
备注 | 大额资金指单笔支出10万(含)元以上的支出 |
(二)审批流程
1.签订相关支出类的技术合同,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天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技术合同审批表》(附件一),按照审批权限签字审批。
2.办理资金支付,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天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大额资金支出审批表》(附件二)至相关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持相关材料到财务处办理经费支出手续。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经费中间接经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所需资源和资料,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偿支出、绩效支出以及通用设备费、办公用品、办公耗材购置费、通讯费、交通费、科研房间使用费等。绩效支出是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而安排的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绩效奖励支出,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严禁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人员参与绩效分配。
一、间接经费预算
间接经费预算按照项目主管单位要求进行编制。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低于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费,其中学校管理费自然科学类项目为项目直接经费的5%、人文社科类项目为项目总经费的5%。
对于尚未采用间接费用方式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或间接经费中不包含绩效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管理费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提取,具体比例如表3:
表3 未采用间接费用的纵向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
总经费 | 学校管理费提取比例 |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 | 5% |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 2% |
二、绩效发放
纵向科研项目(课题)间接经费中的绩效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安排发放。
第十八条对于天津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市级自主创新项目计划中的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项目、咨询服务类项目以及创新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费购置费后的60%,绩效支出安排与科技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四章 经费预算调整
第十九条项目预算调整时,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
(一)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
(二)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增,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附件三)详细阐述调整事项及调整理由,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对预算调整组织专家论证后出具学院论证意见,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减,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附件三)详细阐述调整事项及调整理由,二级单位对预算调整的合理性、相关性进行审核,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
二、人文社科类项目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社科)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附件三)详细阐述调整事项及调整理由,二级单位对预算调整的合理性、相关性进行审核,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或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
项目预算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或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天津市社科工作办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批。
第五章 经费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执行期内经费决算(无决算要求的除外),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同时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进行报批和归档。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后,有结余经费的,须填写《天津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结转申请表》(附件四),并持结题确认书或结题证明等有效结题材料,及时到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办理结余经费结转手续。纵向项目结余后的原项目卡继续使用,不再办理新卡,同时取消直接经费预算额度控制。其中主管部门对结题时间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没有明确要求的结题项目办理时限为结题批复后六个月以内。
第二十一条纵向项目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基础研究直接费用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主要用于与科研项目有关的续研或预研工作,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和研究生导师配套费等。
第二十二条纵向项目结题时允许间接经费绩效支出结余,纵向项目按相关规定正常结题验收后,结余的间接经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团队如出现经费使用“负面清单”(附件五)中的违规行为,暂停发放项目组绩效支出。
第二十四条在研纵向项目负责人如出现退休等特殊情况,在项目资助期内允许其仍作为项目负责人继续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等特殊情况,须根据课题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手续,由学院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并通知财务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工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津工大[2019]51号)和原《天津工业大学纵向项目间接经费绩效支出管理办法》(津工大[2019]130号)同时废止,学校及有关部门原有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项目主管单位具体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主管单位具体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天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技术合同审批表
二、天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大额资金支出审批表
三、天津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四、天津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结转申请表
五、天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附件一:
天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技术合同审批表
项目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所属部门 | |||
项目名称 | |||
单笔经费支出金额(万元) | |||
合作单位 | |||
合同履行期限 | |||
项目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部门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 超过50万元(含),提交论证报告。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校科研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分管副校长 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此审批表用于科研经费支出签订技术类合同的审批,其他科研项目支出类型合同见《天津工业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 |
附件二:
天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大额资金支出审批表 | |||||||
项目基本 | 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别 | □纵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 | ||||||
财务项目编号 | 项目承担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资金用途 | |||||||
金额 | 大写: | (¥: )元 | |||||
对方单位 | |||||||
审批意见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 | 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 | ||||
签字: | 签字: | 签字: |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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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负责人 | 分管财务校领导 | ||||||
签字: | 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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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注 | |||||||
说明:1.单笔支出10万元(含)—50万元的,报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共同审批; 2.单笔支出50万元(含)以上的,经上述三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
附件三:
天津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批准号 | |
项目来源及项目类型 | 立项年度 |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编号 | ||
所在学院、单位 | 联系电话 | ||
总计(单位:万元) | 原预算(单位:万元) | 调整后预算(单位:万元) | 预算调整说明 |
一、直接费用 | |||
1.设备费 | |||
其中,设备购置费 | |||
2.业务费 | |||
材料费 | |||
测试化验加工费 | |||
燃料动力费 | |||
会议费 | |||
差旅费 | |||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 | |||
3.劳务费 | |||
二、间接费用 | |||
其中,绩效及其他 | |||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所在学院、单位意见: 审批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科学技术研究院意见: 审批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栏: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课题负责人、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各保存一份。
天津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社科)经费预算
调整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批准号 | |
| |||
项目来源 |
| 立项年度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编号 |
|
所在学院、单位 | 联系电话 | ||
总计(单位:万元) | 原预算(单位:万元) | 调整后预算(单位:万元) | 预算调整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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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费用 | |||
1、业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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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费 | |||
数据采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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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出版费 | |||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
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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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务费 | |||
人员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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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咨询费 |
|
|
|
3、设备费 |
|
|
|
其中,设备购置费 | |||
二、间接费用 | |||
其中,绩效及其他 | |||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所在学院、单位意见: 审批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科学技术研究院意见: 审批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或备案。
(1)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
(2)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
(3)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附件四:
天津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结转申请表
年 月 日
项目信息 | 项目名称 | |||||||
委托方 | ||||||||
项目研究起止时间 | 项目实际结题时间 | |||||||
项目编号 | 项目卡号 | |||||||
是否已结题 | 借款是否已清 | |||||||
合同金额 | 到账金额 | 结余金额 | ||||||
负责人信息 | 姓名、工号 | 是否在职在岗 | ||||||
所在单位 | 联系电话 | |||||||
本人签字: | ||||||||
部门审核 | 科学技术研究院: 签字盖章 | |||||||
财务处: 签字盖章 |
本表一式两份,科学技术研究院留一份,财务处留一份,如本人需留存请自行复印。
附件五:
天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一、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及将科研经费违规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二、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及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编造虚假合同,虚构经济业务、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四、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五、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六、用于与本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经费管理文件规定的行为。
八、有学术道德不端行为,或发生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九、因为项目组的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结题。
十、项目负责人未按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或我校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按时提交计划书、任务合同书、年度检查表及中期报告。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明确不得开支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