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各类科技奖项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3-05-15文章来源:软件学院浏览:10

关于申报各类科技奖项的说明


为了方便各位老师尽早准备申报各类科学技术奖,现将各主要科技奖的申报情况汇总如下,请老师们提前谋划,对优秀成果进行积极申报。


1、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申报时间为5-6月份,包括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自然科学奖。由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各类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经过科技鉴定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申报成果一般须在报奖前在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办理成果登记。 优秀的企业委托项目准备报奖必须经过成果鉴定后方可报奖。请准备报奖的老师及时与合作企业准备好应用证明、效益证明、论文被引用报告等文件。申报科技进步或技术发明一等奖的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需经审计公司审计。


2、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


申报时间为5-7月份,包括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特别贡献奖(桑麻学者)。要求申报项目必须为省部级或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技术创新类项目至少经过一年以上的产业化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除外)。单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还可申报纺织专利奖。


4、中国纺织工程学会学术奖


申报时间为5-6月份,纺织学术大奖、纺织学术带头人、纺织技术带头人、纺织青年科技奖。


5、天津市专利奖


申报时间为6-7月份。该奖为天津市政府颁发的省部级科技奖,参评专利应为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已实施转化并取得突出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6、教育部科技奖


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8月份。


7、其他各类奖项申报请关注科研院网站或者奖励主管部门的官方通知。


8、老师也可在各奖项主管部门网站或我校科研院网站查询往年的报奖通知,研究相关要求早做准备。


学院将密切关注各级主管部门的通知通告,有关正式报奖通知将及时发布在学院群里。如有关于报奖的任何问题请与科研办及时联系沟通。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推动本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重大成就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个类别。

第三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本市个人和组织及在促进本市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其他个人和组织。

  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的方针。

第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组织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前款奖项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十条天津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一条天津市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前款第(四)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三条天津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十四条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十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包括推荐、审查、评议、批准等。

第十六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组织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七条推荐单位和个人在推荐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组织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天津市成果登记电话:022-24436614

天津市科技奖申报电话:022-58832962